隨著廣州市2014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數據的公布,廣州市住房公積金免稅繳存基數上限相應調整為18561元。
廣州地稅負責人介紹,此次調整具體為,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照此計算,在2015年本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在18561元(廣州市2014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187元,即6187元×3)以下,且繳存比例不超過12%的,可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那么,是不是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在4454.64元(18561×12%×2)以下的就可以免稅?廣州市地稅局指出,不能簡單地用繳存的公積金總額進行對比,這樣計算稅前可扣除的金額是不準確的,這樣可能導致少繳或錯繳個稅。“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任一超標,超出部分就需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繳存和個人繳存兩部分構成:單位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個人繳存比例。廣州市地稅局介紹,廣州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視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廣州市地稅局指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公積金,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要根據實際情況計算,不可一刀切。在此特別強調,必須是單位和個人雙方繳存公積金的基數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標準和比例,才能準予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