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生效條件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體現企業與勞動者在共同勞動,工作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行為規范的總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立法”,是企業規范運行和行使用人權的重要方式之一。
案例:
孫某與某軟件設計公司簽訂為期1年的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孫某的月工資為每月2500元,工作時間為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日休息,每天工作時間段為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6時。但在公司工作期間,孫某多次在周末或其他休息時間加班,且公司并未支付給其相應加班費,對此,孫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孫某所在公司認為,公司在員工培訓時已經明確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員工加班必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生效,而孫某在其加班時間段并沒有任何的申請記錄,所以不同意孫某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的申請請求。為了證明自己的加班事實,孫某向仲裁委提交了加班登記表。對此,公司認可了這張加班登記表上確有公司部分員工的簽字,但認為簽字人員并不是孫某的主管,沒有審批加班的權利。
經審理,公司的這項考勤管理制度并未得到孫某的認可,同時,該公司也未提供該制度已向孫某進行過公示的證據,因此,該制度對孫某不具有約束力。故認定孫某在上述時間進行了加班,裁決該公司向孫某支付加班費。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對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進行了更加嚴格、更加完善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實施的規章制度,并不一定能對勞動者生效執行,必須具備三大要件,即:內容合法、經民主程序、向勞動者公示。這三個條件為規章制度生效的充分且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1.內容合法:企業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是制度生效的前提條件,即要求其內容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調整勞動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
2.民主程序:由于用人單位制定的大部分規章制度與勞動者休戚相關,因此《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必須要有企業職工的民主參與。必須經過平等協商的民主晨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公示程序: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內容必須公示或告知其員工。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既然要求勞動者遵照執行,就應當告知勞動者,否則未盡公示或告知義務的,規章制度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全部具備之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規定才能作為用人單位對其員工實行用工管理的合法有效依據。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