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訂勞動合同,老板欠工資不給的,必須要先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然后可以選擇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這些方法索要工資。也就是說,當面和老板索要工資無果的情況下,不管是選擇哪一種方式都得先證明和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才行。
未簽訂合同怎么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3個途徑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優點:方式簡單。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里的工資數額。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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