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佛山市財政局發布關于印發《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在去年6月份政策的基礎上,針對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申請條件、申請對象認定等內容進行了修訂。一個明顯變化是,多類新市民群體申請補貼的社保條件放寬。
新的實施意見與原政策相比較,新設第二章對租賃補貼的申請條件、申請對象認定進行詳細規定,完善和優化了申領流程、租賃補貼檢查機制等關鍵內容,租賃補貼發放標準則基本保持不變,但在原實施意見基礎上有所細化。
申請條件中,明確了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的認定原則,并對部分特殊群體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新增:年滿16周歲且符合法律規定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孤兒,可以獨立申請。
新市民中的環衛工人、公交司機、輔警、物業服務從業人員(保安、保潔)、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等群體申請租賃補貼的,將社保繳納條件放寬至僅需申請時已在本市連續繳費滿6個月,其他申請條件不變。
筆者查閱去年佛山各區實施的原政策,此前南海區、順德區的要求是,新市民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在佛山市連續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高明區則需滿2年。
新政策還明確,符合一定條件的本市戶籍新就業無房職工,可以獨立申請租賃補貼,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針對在佛山工作非本市戶籍大學生實施的人才安家補貼政策,形成互補。
在補貼方式上,租賃補貼計算方式為:月租賃補貼=補貼標準×補貼面積×補貼系數。申請人每月領取的租賃補貼金額不得超過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金額。根據保障人數的不同,保障面積對應為:1人30平方米,2人45平方米,3人及以上60平方米。補貼分3個檔次發放,補貼標準由各區結合本區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積等因素自行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
政策解讀稱,為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完善公共租賃住房,推進公租房貨幣化的決策部署,推動佛山多渠道住房保障制度建設,佛山市住建局聯合市財政局于2020年6月制定了《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佛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即原實施意見)。
政策實施過程中,各區均反映租賃補貼申請條件參照《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8〕4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申請門檻較高,導致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不多,部分確實存在住房困難的群眾無法被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另外,申請人所需提供的申請材料較為復雜,降低了申請人的申請意愿,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原實施意見的執行落實。
因此,為了提高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政策的適用性和實操性,對原實施意見進行修訂,設置有別于公租房實物配租的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申請條件,適當簡化申請材料,并在修訂后的政策中對申請對象認定、自有住房建筑面積核算等關鍵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