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在某機械公司機修車間從事設備維修工作,與公司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了每月工資等勞動報酬,但公司一直未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合同期內,陳某在工作時間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十級,但陳某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陳某找人事部門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事部門沒有同意陳某的要求;無奈之下,陳某又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
仲裁庭審理后認為,陳某在職
期間因工負傷并被鑒定為傷殘十
級,由于公司在陳某在職期間未依
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造成陳某
無法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
待遇,應該由公司承擔,故對陳某
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
工傷待遇的請求予以支持。
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依法作出裁
決,企業應該支付陳某工傷待遇一次性傷
殘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
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
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
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
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
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
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
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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