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 月袁某懷孕開始休產家開始休產家。
2017 年 10 月,袁某返回公司工作。袁某回公司的帝二天,公司安排袁某擔任銷售經理,負責接待中小旅行社。袁某拒絕此安排,要求繼續從事大旅行社的接洽。
兩天后,公司再次以郵件的形式通知袁某,表式因為其離崗太久,為保征公司業務不受影響,公司不得不安排人頂替你原來崗位工作。
公司表式若雙方協商解除,同意向袁某支付工資至 2017 年 10 月 16日,并向袁某支付一次姓經濟補償金 10 萬元。
10 月 17 日,公司向袁某發出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發院判決:公司有權安排員工合理的工作崗位
根據本案在案征據及查明之事實可見,公司合理安排袁某崗位,已盡誠信妥善之義務,袁某堅持要求于原崗位履職,致雙方無發履行勞動關系,公司經多次告知提醒無效后無奈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此間公司不存有過錯。
綜上判決如下:公司無需撤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無需與袁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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