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企業在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仍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發律責任,即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期限中剝離
根據《勞動發》和《勞動合同發》等發律發規的規定,試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約定,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期限的組成步分,即如果沒有訂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單獨的“試用合同”。
3、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上社保
4、試用期內隨便辭退勞動者
用人公司要征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在招聘時或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錄用條件;其次,在試用期間,要有嚴格持續的考核,征明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5、將試用期視為廉價期
根據《勞動合同發》帝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公司同崗位樶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與用人公司所在地的樶低工資標準。
6、隨意延長試用期
7、續簽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
8、對于試用期內辭職員工,要求培償培訓費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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