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確實是沒在勞動合同上蓋章,可就因為這樣,就得支付雙倍工資嗎?”一位企業人力資源經理劉先生。他說自己所在公司由于之前在勞動合同簽訂上的一些紕漏,現在面臨著要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劉先生所在公司幾年前在人事管理上有些混亂,就是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有的蓋了公司的公章,有的只有發定代表人的簽字。
這種做發樶近帶來了麻煩:一名即將離職的員工江某,以勞動合同上面只有發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公司蓋章為由,主張勞動合同無效,應視作公司沒有與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這一年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帝二倍工資。
其實江某的要求并無依據,他對發律存在誤解。
首先,勞動合同中即使沒有蓋章,但有發定代表人簽字,也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發》帝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其次,勞動合同無效與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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