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某云與配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簽訂了《承攬協議》,約定龍某云承接配送公司的配送業務,配送公司負責提供同城配送業務接單平臺,幫龍某云建立屬于自己的美團ID ,來完成接單和派單的業務,并根據龍某云完成配送訂單的具體數量按單量提成,支付龍某云業務費用。龍某云入職到配送公司做美團騎手后,班次為早班,每天要按時上、下線,如果沒有按上下線兩次就會有罰款。上線后,由系統派單給騎手,騎手是一定要接的,但也可以轉給別人,如果別人不接受就需要自己完成,休息需要輪著休,而且要申請并經過批準。騎手工資由美團APP根據接單、派單情況進行核算后直接發放。2022年9月25日,龍某云在從事配送工作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勞動關系建立的要件是“用工”,勞動關系的“用工”,區別于其他民事合同中的用工,該“用工”特點在于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控制程度較高,能自主決定的程度較低,其核心特征為“勞動管理”,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配送公司與龍某云雖然訂立《承攬協議》,但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仍應依據實際履行情況、用工事實等綜合認定。具體而言,從人格從屬性看,配送公司通過平臺監控龍某云的工作情況、龍某云須遵守公司規定的日工作時間、工作量等要求、公司對龍某云的休假請假等事項進行管理,體現了較強的人格從屬性;從經濟從屬性看,配送公司按月對龍某云的勞動報酬金額進行考核結算并通過北京某支付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支付、龍某云的從業行為具有較強持續性和穩定性、其通過平臺獲得的服務費用構成其穩定收入來源,體現了較強的經濟從屬性;從組織從屬性看,配送公司將龍某云納入站點的配送組織體系進行管理,龍某云是其穩定成員,并以平臺名義對外提供服務,其從事的外賣騎手工作屬于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體現了較強的組織從屬性。綜上,配送公司對龍某云存在明顯的勞動管理行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近年來,平臺經濟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與此同時,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面臨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其中,平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引發社會普遍關注。不同平臺之間用工模式存在差異,一些平臺企業占有數據信息這一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從業所必需的生產資料,通過制定規則、設定算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機會、勞動條件、勞動方式、勞動收入、進出平臺自由等進行限制或施加影響,并從勞動者勞動成果中獲益。此類模式下,平臺企業并非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務,而是通過對勞動者進行組織和管理,使他們按照一定模式和標準以平臺名義對外提供服務,因此,其應當作為用工主體或用人單位承擔相應法律義務和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注意審查平臺運營方式、算法規則等,查明平臺企業是否對勞動者存在勞動管理行為,據實認定法律關系性質,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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