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據高某檔案記載:高某自198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廣州某公司工作,其中1983年9月、1984年9月、1985年2月、1985年4月、1986年1月、1988年8月從事“分析”;1991年12月、1992年4月、1993年6月、1994年5月、1995年7月從事“分析工”; 1993年9月從事“原料分析”工作。1999年2月高某與該公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2009年9月,高某向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辦提前退休的相關手續。該局經審核后認定高某因從事的工種分析、分析工、原料分析未分別列入廣州某公司所屬化工系統(行業)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范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不同意高某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高某收到該審批決定書不服,訴至法院,但被判敗訴。 說法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勞社部發[1999]8號《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和審批工作。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學進步和勞動條件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由此可見,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條件除了具備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外,還須符合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的特殊工種名錄,而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的特殊工種名錄均是按行業標準確定的。 本案中,高某從事“分析”、“分析工”、“原料分析”工種未分別列入廣州某公司(所屬化工系統(行業)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范圍,顯然不符合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 知識點
特殊工種范圍包括哪些? 目前,我國特殊工種主要依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關于規范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執行,其范圍如下: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或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勾)工; 14.采掘/剝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哪些特殊工種可以提前退休? 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無論現在或過去從事這類工作,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的規定辦法提前退休:①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③從事其他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2.高溫作業,應當符合GB4200-84《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第四級;繁重體力勞動作業,應當符合GB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四級;高空作業,應當符合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二級,并經常在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無立足點或牢固立足點,確有墮落危險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時,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作業工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退休時,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工人的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