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能不能替代工傷險?
多老板或員工可能都會有疑問,
意外傷害險能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答案是:不能!
如果職工因工受傷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后,工傷保險會為傷者按政策規定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如果需到外地就醫還可以按政策報銷食宿費、交通費。受傷醫治期間,單位要按原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支付給傷者。這個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
傷者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有傷殘等級的,可以領取本人7個月到27個月工資不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對于無法繼續工作的工傷職工,按不同等級發放傷殘津貼,并且傷殘津貼每年都會上調。需要生活護理的職工,工傷保險還支付生活護理費。
如果職工因工死亡《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因此,保障力度如此大的工傷保險,是每個用人單位都必須繳納的。
有勞動者說,“我們廠子不給職工上工傷保險,只上人身意外傷害險,這樣對嗎?”事實上,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責任,單位不能以辦理意外傷害險為由,不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