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裁量基準》規定,各類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行為,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明確,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資料的行為,經管理中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自管理中心送達《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可按照處罰基準降一檔予以處罰,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處罰標準。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或《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已被處罰,再次出現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管理中心按照最高檔處罰標準從重處罰。
《裁量基準》指出,單位已被處罰后,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已改正違法行為的,可由單位法人(負責人)或授權委托人(需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通過郵寄或向所屬管理部柜臺當面提交縮短公示期的書面申請,管理部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縮短公示期的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單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已改正違法行為的,將依申請將相關處罰信息的公示期縮短,不符合縮短公示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具體事實理由。對于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對外公示,但單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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