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常識分享:“未依法繳納社保費”如何界定?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為了懲戒用人單位不依法繳費行為,法律從不同角度作出了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府經濟補償。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不但可以立即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利,還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是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前提。在用人單位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據此辭職并獲得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辦齊“五險”的。《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的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遼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的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降低成本,只參加部分社會保險,導致出現缺失險種的情況,也會造成“未依法繳費”的結果。
欠繳或漏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進一步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據此,用人單位出現欠繳或漏繳情形,勞動者據此辭職并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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