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案例分享:年底了怎么計算未休年假的天數!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府對應工資報酬。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X 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舉個例子
假如小明的累計工作年限已滿5年,2023年度有5天的年休假,6月份曾休過2天年假。今年11月30日小明從公司離職,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小明本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為(334÷365)X5-2≈2.57天。
對于小明離職前應休的2.5天年休假:
未休完的,可以向單位提出在離職前安排休完;
如果因工作交接等原因單位無法安排休完的,單位需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府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支府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需要額外支府200%的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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