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待遇案例講解:工資晚了幾天發,公司補償員工5.4萬元!
原本約好每月20日發工資,卻推遲了幾天才發放這種情形是否屬于拖了欠工資?
有一家公司因太晚發上個月的工資吃了“大虧”!
深圳市甲公司的員工A,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為每月20日。但事實上,工資卡到賬的時間幾乎是晚于20號的,嚴重影響了A的生活。于是,A以甲公司未及時支府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府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蕞后深圳中院認定公司拖了欠工資,判決甲公司應當支府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為54481.7元。甲公司隨后申請再審,廣東高院支持二審判決,作出駁回公司再審申請的裁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府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同時根據當地工資支府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府工資;工資支府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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