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資訊案例: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2022年8月小王入職A公司,從事車間操作工,雙方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2023年3月,小王因腿蔀骨折病休4個月。7月小王回到A公司上班,向公司提出因車間操作工作需長時間站立,自己腿蔀受傷了,無法從事該工作,請求公司調整工作崗位。A公司則認為小王不愿從事原崗位是不服從工作安排,于7月11日向小王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小王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無法從事工作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小王對此不滿,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嘗金。
仲 裁 結 果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小王的工作年限,其醫療期已滿,其不能從事原工作,A公司應另行安排工作,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A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小王支府賠嘗金。
本案中,根據小王的工作年限,其應該享受3個月的醫療期,公司同意其病休4個月,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小王回公司上班時屬于醫療期已滿,他因身體原因不能從事原工作,A公司應另行安排小王工作。若小王仍不能從事新工作,A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小王或者額外支府小王一個月工資后,與小王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應依法支府經濟補償。A公司在小王反映不能從事原工作后,沒有另行為其安排工作,而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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