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人社廳下發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江蘇意見”),對“工傷”所指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等一些問題進行明確細化。一篇題為《江蘇: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的報道提到,“意見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買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傷”。
該文沒有正解江蘇意見的原文規定,也并不真正了解我國工傷保險政策的立法本意,所謂“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純粹是對工傷保險政策的過度解讀!吧舷掳嗤局泄摺睉撨@樣理解——
一、上下班途中工傷政策的制度本義
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與266號文和2003年版《工傷保險條例》相比,新條例摒棄了“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限制,而以“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取代,認定原則更加柔性;將機動車事故與非機動車事故以及職工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交通工具上下班發生的事故都納入工傷認定的范圍;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條件限制,強調受到傷害認定工傷不應該屬于本人主要責任所致,有利于提示職工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現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充分保障了職工的權益,既體現了公平的原則,也符合實踐發展的需要,還具有正面的引領和示范意義,這就是工傷保險政策的制度本義。
二、上下班途中工傷政策的制度內涵
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包括以上下班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三個要素。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合理的上下班時間,應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時間。
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六條規定,應包括:(一)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上下班途中工傷政策的制度重點
在工傷事故中,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工傷最基本的情形,但近年來,“三工”原因在整個工傷認定中所占比例持續下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48小時突發疾病等非直接工傷情形占比始終保持高位運行。據統計,2015年全國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中,上下班交通事故排在七種認定情形的第2位,占認定工傷總量的7.3%,同比增長8.3%。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已成為工傷認定領域的一股“清流”。
我們應認識到,工傷保險制度本義是為了什么,主要保護什么,政策的邊界應在哪里,工作的重心需要在哪里?工傷保險保障的絕不是所謂的“接送孩子”、“買菜”等日常生活活動,要防止將上下班途中事故甚至日常事故傷害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范圍之中,如果保障范圍無限擴大,工傷保險基金就會受到沖擊,最需要保障的人群就會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實際上,江蘇意見中的原文應該是“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接送孩子”、“買菜”等其他活動,該活動是職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須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在這個上下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等事故,依法可以認定為工傷。
抓住“合理”這個關鍵詞,在整個上下班的大背景下和其他要素組合在一起看,才能正確理解這一規定,任何主觀割裂的理解和斷章取義的表述,都是不完整、不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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