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7月8日報道 昨日起,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仲裁委員會聯合制定的《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在全省正式實施。《指導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惡意規避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將被認定為無效行為。
自今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5月1日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繼實施后,我省勞動爭議呈大量化、尖銳化、復雜化的趨勢。今年1-6月,全省各級勞動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數是去年同期的3倍,珠三角部分地區出現案件“井噴”現象。為解決當前因裁審標準不統一、裁審程序不銜接導致裁審效率不高等突出問題,省高院和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近日聯合制定下發了《指導意見》,統一了裁審標準,實現了審判程序與仲裁程序的銜接、審判程序中案件管轄的銜接和新舊調處機制之間的銜接。
據了解,此次法院與勞動仲裁部門聯合發文規范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程序和統一裁審標準,在全國尚屬首次。
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指導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惡意規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四類行為無效: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對于勞動者主張工資,而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指導意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指導意見》還就仲裁終局案件認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支付期限,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效力認定等問題作了具體規范。
省高院和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將堅持按照《指導原則》明確的“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充分利用勞動仲裁資源和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合法公正及時、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原則,發揮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調整勞動關系的導向,繼續實行快立、快審、快執原則,依法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逼簽“工齡歸零”合同視為無效
《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省高院、省勞動仲裁委制定的指導性意見,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和可操作性,將為最高法院制定有關司法解釋提供重要借鑒。
昨日,省高院副院長凌祁漫,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張鳳岐就《意見》涉及的問題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問:《意見》對于社會各界比較關注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不僅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續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規定對已經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法》的重要修改,是用法律手段引導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達到減少勞動合同短期化、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目的。根據《意見》的規定,用人單位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一)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二)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三)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四)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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