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可謂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
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社保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對于大多數人來說,清楚重要性是一回事,花時間了解又是另外的一回事。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大眾對社保依然有著明顯的認知不足。
身為HR,我們擁有比普通員工更多的接觸社保的機會,且往往需要解答來自員工的各種提問。
譬如員工經常會問道:
社保分哪幾部分?要扣我多少錢?
我的哪些醫療費用社?梢詧箐N?
我怎樣才能查詢到我的社保信息?
我之前交的醫療保險都作廢了嗎?
這些問題,可能專業的你都能輕易的作答。但還有一些問題,或許你也跟大眾一樣,存在認知的誤區卻不自知。
來感受一下這些HR常入的社保誤區,你有中招嗎?
1試用期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許多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時,與員工單方面約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轉正后再參保。”似乎合情合理,但實際上卻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勞動關系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而試用期員工就已經跟單位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系。
因此,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