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2010年1月1日入職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入職后一直催促該公司與其訂立勞動合同,但該多次以公章由總公司管理,匯報總公司后予以補簽為由拖延,至2010年11月20日,該公司仍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劉某向仲裁提起申請,要求該公司2010年2月至11月20日期間的未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裁判結果 庭審中,該公司提交申請人入職時填寫的入職登記表、聘用通知書、員工登記表等證據,上述證據中雖均載明了申請人的個人信息、入職時間、所屬部門、試用期工資等內容。而無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涉及勞動者基本勞動權利的記載。無論從形式還是實質內容,均缺乏法律所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實質條款。因此,公司相關入職申請表屬應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并不劉某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主張不予成立。仲裁委了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社保人事/勞務派遣服務項目: 1、 辦理員工租賃手續: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的錄用手續。 2、 建立員工工作檔案:為租賃員工在租賃期內建立包括工作情況、培訓、健康及考核等方面內容的工作檔案。 3、 員工工資、獎金的統計、發放:為租賃員工建立個人工資、獎金發放等工作。 4、 代繳各類保險:代企業員工辦理繳納社保、醫保、各類商業保險及住房公伿金等工作。 5、 醫遼費用報銷和申報,為異地員工解決社保五險待遇問題。 6、工傷事故辦理,申報資料、申領待遇、恢復治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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