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上班就受傷,算面試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法院這樣判!
小包稱2016年7月1日,其與某物業公司劉經理口頭約定小包擔任廚師,負責為該公司職工做飯,月工資標準6400元。
2016年7月2日,小包在員工食堂(公司辦公小區墻外的平房)現場操作時,對設備不熟悉,導致操作不當引起爆燃事故,并將其燒傷。
小包主張事故發生時,其身邊有兩位公司的員工,具體姓名不清。
公司對小包的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公司認為2016年7月2日上午,小包到公司面試,面試內容為在廚房(公司辦公小區墻外的平房)試做幾個菜,因小包的錯誤操作,導致引起爆燃事故,雙方并未建立勞動關系。
小包以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小包的仲裁請求。
小包不服,起訴到法院。
一審判決:公司認可小包面試的崗位為廚師,且受傷地點為該公司辦公地點,可以認定雙方構成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