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需要分情況處理:
單位職工參保
單位職工參保是強制性的,不僅僅是單位的義務,其實也是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法》中第七十二條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就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保險費按照規定由職工和用人單位承擔。
《社會保險法》還規定了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承擔的個人社保費,是單位的權力。權力對應著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給職工繳納社保,勞動者在維權的時候,單位補繳還需要繳納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是督促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規定,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以沒有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因此,社會保險應當是繳到員工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