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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資訊:上班生病去買藥受傷,是否是工傷?
趙某是甲公司的行車工,趙某未享受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待遇。5月15日下午18點左右,趙某因胃痛,請假出廠買藥,在前往藥店的途中,不慎摔倒受傷骨了折。之后甲公司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遞一項之規(guī)定對趙某受傷性質(zhì)認定為因工受傷,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公司不服,提出了起訴。
(二)裁判觀點
經(jīng)審理查明,支持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第三人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看病途中不慎摔傷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遞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在三個法定條件,首先,趙某因病請假外出買藥即便可以視為因工作原因外出,“工作原因”只是要件之一,還必須滿足“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規(guī)定;其次,雖然在司法實踐中,為保護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權益,對“工作場所”進行了合理地延伸,并不限于單位規(guī)定的勞動地點,但亦不是無限制擴大理解,僅限于用人單位為滿足職工日常工作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合理區(qū)域內(nèi),如衛(wèi)生間、餐廳、休息區(qū)域等。趙某出廠買藥,其受傷地點是在工作場所與藥店往返路途中,超出了“工作場所”合理范圍。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趙某系買藥途中自己不慎摔傷,并非他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所致,同樣不符合上述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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