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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識分享:勞動者不愿或主動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風險
關于“勞動者不愿或主動放棄參加社會保險,事后又以單位未依法繳費而辭職,經濟補償主張應否得到支持”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重大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是法定義務,不能根據(jù)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頭承諾還是簽訂書面協(xié)議放棄參加社保的行為,均是無效的。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勞動者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如果事后勞動者又反悔,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shù)模煌鞘杏胁煌挠^點。。
但是無論是勞動者主動放棄,還是與單位簽訂協(xié)議約定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其實質都應屬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繳費”。
首先,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強制義務。《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無論是勞動者主動放棄參加社會保險,還是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放棄參加社會保險,都是無效的。
其次,用人單位往往是勞動者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始作俑者”以及蕞大受益者。社會保險統(tǒng)籌資金來源包括單位繳費部分和勞動者繳費部分,并且用人單位繳費部分為主要資金來源。很多勞動者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看似是勞動者單方的選擇,實則是用人單位利益驅動的結果。而且,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作為強勢一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可能利用自身優(yōu)勢地位要求勞動者“自愿”放棄參加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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