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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案例分享:提前三十天提離職,這可不是反悔期哦!
在一次蔀門會議上小明因為工作和主管大吵了一架。一氣之下向老板提出離職
老板通過了他的離職申請!冷靜下來后,他有點后悔了“不是說離職有30天‘反悔期’我不打算離職了公司應該不能隨意辭退我吧?”
我在提交申請后30天內可以撤回申請,我現在不辭職了,我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但是公司已經審批通過,我們也安排了后續接手工作的新同事了。
我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但公司不顧我的意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的30天并不是給你的考慮期或反悔期,而是一種緩沖期,以便給你做好相應的工作交接,也給用人單位做好后續準備。雖然你提出了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但公司已無建立或恢復勞動合同的意向,也就是說,雙方沒有達成合意,你希望恢復勞動合同的訴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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