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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約定了服務期,違約金是否要支府?
2022年4月15日,王某進入A公司擔任焊工。A公司與王某簽訂《員工培訓協議》,約定王某參加培訓后,服務期為2年;若王某服務期內離職的,須向A公司支府違約金。之后A公司僅在7月找B檢測公司對王某的焊接件予以了檢測認證,使王某取得了相關證書,并未對王某進行培訓,也沒有為此支府過培訓費。11月王某向A公司遞交辭職申請并離開A公司。后A公司以王某違反服務期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王某支府違約金。
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和A公司一樣,認為職工一旦違反服務期約定則需支府“天價”違約金,實則不然。
本案中,雖雙方簽訂的《員工培訓協議》中約定了服務期,但王某并未接受到A公司安排的專業技術培訓,A公司亦未為王某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因此A公司的上述操作并不符合約定服務期的要求。因A公司并未履行培訓協議相關的義務,故雙方之間關于服務期的約定并未生效,因此A公司以王某違反服務期約定為由請求其支府違約金,無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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