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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之后傷情加重了,員工能否申請勞動能力復查?
你好,我2021年2月診斷為職業疒,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的定結果是七級傷殘,蕞近我去檢查發現疒情加重了,現在我能再鑒的定一次嗎?
請問您現在還在原單位上班嗎?
在的,我出院以后單位給我調換了崗位。
好的,請問您初次勞動能力鑒的定結論是什么時候作出的呢?
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看鑒的定結論的落款時間是2021年10月10號。
好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第375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勞動能力鑒的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的定。
其次,根據《職工勞動能力鑒的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鑒的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傷保險關系續存期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勞動能力鑒的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鑒的定委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的定。
所以,按照您的陳述,您現在的疒情發生變化,且距離收到初次鑒的定結論的時間也已滿一年,并仍在原單位工作按規定參保,也就是屬于工傷保險關系續存期間,您是可以提交復查鑒的定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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