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待遇賠償:職工違規操作工傷,用人單位扣減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合法?
工傷事故環節回看:你被鑒一定為八級傷殘,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
但這次工傷是因你違章造成的,按你原工資的80%即4000元計發停工留薪期工資。“我可是八級傷殘,憑什么要扣我20%工資。”
這套管理辦法,兩年前全體員工都知道。你不會忘記了吧!
安全規章制度{員工因違章受傷或自己安全保護不到位受傷的,由責任人按職工在傷休期間按規定計算出的薪酬標準的20%賠償人力資源損失。}
——解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疒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遼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府。
本案中,萬某是工傷職工,由于工傷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該公司制度要求工傷職工承擔過錯(或過失)責任,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認定為不合法。因此,即使萬某是因違章操作發生事故遭受工傷,也應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支府責任。
總結:該用人單位應依法足額支府萬某停工留薪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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