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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hr2012 發(fā)表于:2024-3-6 14: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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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資訊: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之后,送達即生效
(一)基本案情
大樹于2017年3月8日向某公司提交離職申請,某公司未予答復(fù),大樹于2017年3月25日向某公司提交“撤回離職申請的申請”,大樹于2017年4月7日后未再出勤。后大樹請求某公司支府報酬和安排崗位,某公司不同意該請求,于2017年7月25日回函表示,雙方勞動關(guān)系因大樹提出離職申請,于2017年4月8日解除,雙方遂發(fā)生爭議。大樹起訴至人民法院主張某公司未批準(zhǔn)其離職申請,其在三十日內(nèi)申請撤回離職請求,故單方解除行為未能生效,雙方勞動合同尚未解除,某公司回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某公司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賠嘗金;某公司主張大樹主動提出離職,雙方勞動合同于大樹出勤蕞后一日之后即2017年4月8日合法解除。
(二)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大樹于2017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書,其已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離職申請書,大樹的離職申請不能撤回。一審認(rèn)定雙方勞動合同因大樹辭職于2017年4月7日解除。
大樹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大樹于2017年3月8日向某公司提出離職申請,此屬于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quán)的行為,不以用人單位的同意為構(gòu)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單位收到后撤回。遂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