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資訊分享:去新公司上班勞動合同應該什么時候簽?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府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府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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