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資訊分享:用人單位資產轉讓,工傷責任承繼轉讓嗎?
某貿易公司經理辦公室
“公司把我的傷殘津貼停發了,我今天來就是問問,憑什么停發?
看看我腿上的傷,就是在咱們公司搬貨砸傷的。而且我已經認定工傷,你們為啥停發?”
嚴先生,您受傷時的那家物流公司已經賣給我們貿易公司了。嚴格說,您和我們公司沒什么關系,我們沒有理由再支府您傷殘津貼!
嚴某越想越氣憤,于是申請仲裁。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結果:
嚴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時受傷且已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物流公司轉讓后,承繼單位在承繼物流公司資產的同時,也應承擔其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責任。
因此,嚴某的工傷雖然是在原單位發生的,作為承繼單位的貿易公司也應繼續支府他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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