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資訊: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嗎
老郭2015年10月14日入職珠海某電梯公司,月平均工資為7334.5元。老郭入職后兩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次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于2019年10月13日到期。2019年9月27日,公司向老郭發出《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老郭于2019年9月27日簽收了上述通知書,并書寫簽收意見:不同意賠嘗金的數額,按合同法必須賠嘗8個月補償金。10月11日,老郭辦理了交接手續,并于合同期滿離職。老郭于11月14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嘗金58766元。
本案中,公司與老郭已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未有證據證明老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遞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情況下,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后,老郭具有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選擇權。
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老郭同意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老郭提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故公司本應與老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在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之前,直接向老郭發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損害了老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選擇權,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老郭要求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嘗金,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司應當向老郭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嘗金7334.5元×8=58676元。
啟示
公司在雙方第二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遞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主動向員工提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代理海口社保公積金外包,代繳海口職工五險一金,海口派遣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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