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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6日,大河報以《“代扣”社保資金,扣進企業“腰包”》為題,報道了鄭州貝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貝恩公司”)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個人應繳的社保費用,卻實際并未用來繳納社保,而是涉嫌挪用員工的社保費用于公司業務的發展。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鄭州貝恩公司原職工李女士向鄭州市社會保險稽查大隊提交了舉報材料。9月13日,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從鄭州市社會保險稽查大隊獲悉,接到投訴后,大隊已于9月10日對該案件立案調查處理,下一步,將對鄭州貝恩公司下達有關法律文書,指導該單位進行整改。
據鄭州市社會保險稽查大隊相關負責人介紹,9月6日,李女士來鄭州市社會保險稽查大隊投訴,稱要求鄭州貝恩公司為其補繳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在職期間社保費用(五險)。接到投訴后,大隊高度重視,及時安排調查處理,辦案人員立即赴鄭州貝恩科技有限公司現場了解情況。經初步調查,投訴人李女士于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在該單位任職,該單位從2018年1月為李佳佳辦理了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生育保險,欠繳其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間的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生育保險費。
據悉,下一步,鄭州市社會保險稽查大隊將按照執法程序,對鄭州貝恩公司下達有關法律文書,指導該單位進行整改,補繳包括李女士在內的職工社會保險費。
對于為繳納社!渡鐣kU法》相關條例規定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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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各行政管理和監管,都逐步進入大數據時代,在數據時代,一起切違法違規行為都將現出原形,任何失信者也將無處可藏。對于企業來說,還是少去埋怨成本增加了,更應該多去思考,如何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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