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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員工本人原因調動,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計算?
案 情
沈某原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員工,2015年被派遣到一家物業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2017年,該物業公司發布駕駛員招聘公告,沈某積極應聘。經過考核,該物業公司錄用沈某并要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于是,沈某就向勞務派遣公司辭職,并正式入職該物業公司。
今年,該物業公司因解散注銷,要與所有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沈某提出,他的工作崗位沒有發生過變化,此前作為勞務派遣工的工作年限也應該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公司則認為,他的工作年限僅能從正式與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時起算。
那么,誰的說法對呢?
分 析
法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沈某雖然一直在物業公司同一崗位工作,但是分別是以勞務派遣公司員工和物業公司員工的身份進行工作的。勞務派遣公司與物業公司分屬不同單位,二者之間并無合并或人員調動關系,因此員工在兩家公司工作期間的工作年限自然不能計算在一起。
而且,沈某是在應聘物業公司成功后,以辭職的方式與勞務派遣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他不具有從勞務派遣公司獲得經濟補償的條件。同時,沈某辭職應聘的行為,也說明其轉換用人單位是出于自身原因,不是出于“非本人原因”。
因此,按照法律規定,物業公司只需計算沈某作為物業公司員工期間的年限。
依 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遞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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