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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
【基本案情】
勞動者李某是某培訓學校的教師,雙方簽訂了期限一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6000元,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工資按80%發(fā)放。入職7個月后,學校以李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李某遂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該培訓學校支付其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處理結果】
經(jīng)仲裁審理查明,支持了李某的申請請求。
本案涉及試用期約定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本案中,學校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1年,但試用期約定為3個月,超過了法定標準,因此其中有1個月的試用期屬于違法約定,應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