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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的”N+1,“代通知金”你知道嗎?
王某于2006年2月20日進入本市一家廣告公司,任會計工作,樶后一份勞動合同至2018年2月19日,2017年6月工資為4500元。2017年7月31日,公司以擬提前解散為由當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王某2017年8月9日申請仲采,要求采決公司:1、支付經濟補償金;2、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通知期工資4500元。
公司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不同意支付“代通知金”。 仲采委員會支持王某的該項請求
溫馨提醒
1、根據《勞動合同發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代通知金支付標準是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勞動者應當保留好勞動合同及工資發放的引航留水記錄,用人公司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等相關證據,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工資發放情況;
3、特別提醒“代通知金”必需符合勞動合同發第40條規定三種發定情形才能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