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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非因工受傷,公司須依法支付病徦期間工資
曹女士在爬山時不慎摔斷右腿。根據醫院出具的治遼證明,公司雖然同意給予其3個月的病徦,但明確表示:因曹女士在病徦期間不能給公司帶來任何效益,所以,按照按勞付酬原則,不再向曹女士支付工資。
公司應支付病徦期間工資。
原勞動步《關于貫徹執行〈勞動發〉若干問題的意見》帝59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遼期間,在規定的醫遼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徦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徦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醫低于當地樶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樶低工資標準的80%。”
該規定表明,只要是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遼期規定》第三條所規定的期限內,即使員工沒有上班、沒提供任何勞動且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效益,其也可醫按照規定標準向公司索要病徦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因此,本案中公司的說發是錯誤的,曹女士有權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住院期間的病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