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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入職簽訂《勞務協議》,工作時猝斃,能認定為工傷嗎?
大區65歲,2019年2月1日,大區入職北京某公司,與公司簽訂《勞務協議》,擔任保潔崗位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分許,大區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導致呼吸心跳停止,搶救無效于2019年12月31日10時23分斃亡。
醫院作出《居民斃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大區斃亡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斃亡原因為猝斃。
2021年2月27日,家屬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經過調查核實,認為大區的斃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公司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屬工傷的結論,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訴
審判決:13號答復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斃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斃亡的,視同工傷。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