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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派遣公司應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其工傷賠償責任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承擔依法為韓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本案中,派遣公司未依法為韓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韓某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應由派遣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
但這并不意味著,用工單位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