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zkxdjy.cn
社會保險基金是我們的“保障符”,它事關社會中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百姓的一份“救命錢”“養命錢”。但是在某些人眼中社會保險基金卻成了“唐僧肉”,為了貪圖錢財,利用虛假住院、醫保分解收費、偽造證明材料等各種手段騙保、套保。然而當“騙保、套保”遇上“刑法”,這招“重拳”出擊將對維護社會保險基金起到一定作用。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明確,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特定款物”,即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為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維護參保人權益,批復明確把貪污社會保險基金作為刑法規定的“較重情節”,降低了貪污社保基金行為的入刑門檻,加大了對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