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各個國家和地區(qū)之間、各方學者之間對勞務派遣的定義和稱謂不相統(tǒng)一,但其內涵和外延卻基本一致: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向用工單位派出該員工,使其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jiān)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結合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也是一種人力資源的配置方式,二種就業(yè)形式,-種勞務經濟。
綜合國內外學者對勞務派遣管理概念界定的各種不同觀點,分析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的特征和運行規(guī)律,結合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相關規(guī)定,中國勞動關系網認為,勞務派遣的定義應當為:
勞務派遣,是指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出于營利之目的,依據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將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派遣往用工單位工作的一勞動用工方式。
與傳統(tǒng)的勞動關系不同,勞務派遣中的勞動關系涉及三方主體,所以其勞動關系特點較傳統(tǒng)典型的勞動關系來說也更為復雜。在傳統(tǒng)的勞動關系中,雇主與簽約勞動者構成子雙方主體,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中這種雙方主體關系是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動者組成的;而勞務派遣關系中除了傳統(tǒng)的雙方主體外,還包含有一個重要的第三方主體,即與派遣公司簽署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用工單位。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公司是勞動者的法定雇主(即用人單位),用工單位由于用工管理關系成為與勞務派遣公司的連帶責任主體。
由此可見,在勞務派遣活動過程中,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簽約方為派遣機構,而具體的工作單位和勞動服務對象則是第三方的用工單位。在這一過程中,勞動者的雇傭和使用發(fā)生了分離,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的雇傭關系是一種有關系而無勞動的勞動合同關系;而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則是一種有勞動而無關系的用工管理關系;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則是一種民事的合同關系。
一般來說,勞務派遣的具體運作程序是: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機構提出所需人員的標準和工資待遇,由派遣機構通過市場方式搜尋合適的人選,把篩選出的合格的人選送交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確定最終人員然后,用工單位與派遣機構簽證勞務派遣協(xié)議,被聘人員與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最后,派遣機構將與自己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派遣到用工單位進行工作。要指出的是,由于派遣單位是此過程中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締約方,是法定上的唯一雇主,因而其對派遣勞動者負有完全的雇主責任;實際的用工單位基于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讓渡,因擁有對派遣勞動者用工管理權而負連帶責任。
總之,盡管有關學者對于勞務派遣的定義不盡相同,對勞務派遣的具體稱謂以及所包括的范圍也有不同,但是,勞務派遣是由用工單位、派遣機構、被派遣勞動者三者形成的特殊的勞動關系這一點是共通的。
勞務派遣之所以能夠引起各方的廣泛關注,就在于與傳統(tǒng)的就業(yè)形式相比,它具有明顯的不同之處。因此,無論從何種角度來對勞務派遣作出定義,我們都應該把握好勞務派遣自身所獨具的特征。下一節(jié)中我們將詳細介紹勞務派遣的這些特征。
參考閱讀:代買社保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3-16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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