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是一個大系統,民生、政府、企業都是系統的一部分,系統的各部分成為相對獨立又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子系統,各子系統相互交容形成了整個社會體系。按照系統論的觀點,每個系統(子系統)都會自我演變以減少其它系統的制約,在這一過程中又會導致其它系統產生相應的適應化變化,在動態平衡中推動整個系統的革新,使整個系統演變出新的整體特征。
研究子系統之間相互關系、某一子系統演變對其它子系統和整個系統演化的影響,是我們控制系統演化預期,保障系統良性演變的必需。《社會保險法》作為聯系民生、政府、企業的重要紐帶,它的頒布必然對各方面產生相應的影響。對新頒布的《社會保險法》,我認為有幾大看點值得注意。
一是妥善解決了繳費不滿十五年的情況。現在一部分因企業改制斷保或外出務工未保的大齡職工,都面臨無法繳費滿十五年的情況,這影響到了職工和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
職工是企業的靈魂,繳費不足不能得到保障,嚴重影響了職工利益,也讓企業面臨兩難選擇,現在有了妥善的解決方案,能有效保障職工利益,增強職工凝聚力,保障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是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傷殘情況的規范。《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參保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殘津貼,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這是一個大的改變,在現行的規定中在職參保職工這部分是由企業承擔的,現在轉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降低了企業負擔,保障了職工權益,是一大進步。希望各省盡快修訂現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關規定,保持與社會保險法的銜接。
三是退休人員醫療保險不繳費。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退休后的醫保繳費問題,是職工反映較多的一個問題,對企業而言,企業已經承擔了在職時的繳費義務,退休養老期間的所有義務已經轉交給養老保險機構,要企業繼續承擔醫保繳費義務并不合理,并且由于企業生命期并不確定,也會對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障有所影響,現在社會保險法明確退休人員不繳醫保費,對企業和職工都是一件好事,眾望所歸。
四是工傷報銷費用范圍擴大。工傷保險條例原規定住院食宿費、交通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企業承擔,在新頒布的社會保險法中,住院食宿費、交通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并且規定,用人單位未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及第三方導致工傷不支付費用的,從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或第三方追償,這將極有力地維護未參保工傷職工權益,扭轉受工傷職工的弱勢地位。
當然,社會保險法亮點有很多,我所說的只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經常遇到、聽到的,是廣大企業管理同仁和職工朋友應該重點關注的。(邢華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