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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項目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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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機構基本要求(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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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機構基本要求》國家標準編制說明
一、任務來源
國家標準《勞務派遣機構基本要求》已列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12年第一批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計劃編號為20120712-T-317。
本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歸口,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和中國勞動學會勞務經濟與境內勞務派遣專業委員會聯合起草。
本標準為國家推薦性標準,是我國人力資源服務領域中協調勞務派遣三方關系,加強勞務派遣規制急需制定的標準之一,也是促進勞務派遣業務規范化作用的基礎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要求、服務提供、運營管理、場所設施,以及社會責任和自律的基本要求,適用于指導勞務派遣機構規范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經營活動。
二、編制的目的和意義
勞務派遣是我國改革開放后引入的一種用工形式,雖然起步晚,但是發展迅速。我國的勞務派遣先后經過萌芽、起步、無序快速發展三個階段,目前已進入規范發展的新階段。隨著經濟全球化、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以及非公經濟組織和勞動用工方式日益多樣化,勞務派遣用工規模不斷擴大,勞務派遣機構空前發展,不僅外資企業、民營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員工,而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也在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員工。
勞務派遣與傳統直接雇傭方式有著很大不同,使傳統的“雇傭”、“使用”一體的直接雇傭兩方關系轉化為勞務派遣機構、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間接雇傭三方關系。其主要特點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力雇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而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二是傳統的單一雇主職能由勞務派遣機構、用工單位共同行使,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對勞動者的招聘、考核,為其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用工單位提供具體勞動崗位,指揮監督勞動者工作。這種“雇傭”與“使用”的分離帶來了勞務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的經濟關系以及兩者之間用人責任劃分問題,增加了勞動關系的復雜性,也對和諧勞動關系協調提出了新的挑戰。
為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我國2007年6月29日通過、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次將勞務派遣納入正式的法規范圍,2008年8月19日又公布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勞務派遣的主體資格、適用崗位、合同期限、被派遣勞動者權利、勞務派遣機構和用工單位的責任、勞動合同解除、禁止自設派遣等問題進行了法律規制。但是從勞務派遣實踐來看,相關法律法規尚需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才能夠應對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為了保證法律的實施力度,加強勞務派遣機構規范,研究并制定勞務派遣基礎性標準,不僅成為推動勞務派遣行業規范發展的重要前提和條件,同時也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三、編制原則
本標準在起草過程中堅持了以下基本原則:
1.依法原則
標準的內容不應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起草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充分研究,并嚴格遵照相關的規定。
2.科學適用原則
標準的科學性包括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和研制過程的科學性兩個方面。起草組一方面注重標準技術內容的科學性,以相關的科學理論和工具為基礎,對勞務派遣服務中有效的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和歸納,確保各項條款符合勞務派遣服務的特性與實踐。另一方面,標準制定過程嚴格遵循標準制定程序,保證標準研制過程的科學性。
3.可操作性原則
起草組從全面性、簡便性、可獲得性等方面綜合考慮,參考國際、國內勞務派遣服務企業的現狀,盡可能在標準中給出可操作的方法、要求和量化指標。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勞務派遣服務健康發展的優勝劣汰機制;另一方面,防止由于準入門檻太低或太高給勞務派遣服務造成不利影響,以保證勞務派遣標準能夠發揮規范市場、促進勞務派遣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
4.適度超前原則
根據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標準的角色已由“滯后型”發展為“前導型”。起草組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我國勞務派遣的現階段需求和未來發展需求,適度將某些超前的內容寫入標準條款,使標準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為企業開展勞務派遣服務提供指導。
四、編制過程
起草組根據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相關要求,嚴格遵循國家標準的編制程序,組織完成《勞務派遣機構基本要求》的編制工作。
1.立項階段
按照國家標準立項的相關要求,擬定了《勞務派遣機構基本要求》標準的內容提要,確定了標準編制的原則和依據,開展勞務派遣標準項目的必要性論證和可行性論證,通過網上申報提交勞務派遣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及標準草案。2011年11月,取得國家標準委員會立項批復。
2.起草階段
在部規財司的指導下,先后完成了專家組和研究組的組建工作,召開了研討會,設計了調查問卷和調研方案,開展調研活動,組織問卷的發放、回收和處理,形成數據分析報告和研究報告等環節的工作。
(1)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
鑒于標準編制工作任務重、時間緊、要求高,為了保障編制工作按時保質完成,由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牽頭組織勞務派遣機構、用工企業、研究機構、地方人社部門、地方行業協會的專家學者和資深從業人員等組成專家團隊和起草組,為項目的實施提供技術支持,同時專委會成立工作小組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為項目的實施提供組織保障。
(2)擬定工作計劃
標準起草工作組成立后,召開研討會,聽取各方意見,制定工作計劃。根據部規財司對勞務派遣標準制定工作的整體部署安排,標準起草組于2011年8月18日在遼寧綏中市召開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司局的負責同志、地方勞動保障部門代表、起草組成員、國內有關研究機構和高校的學者、專家及國內勞務派遣機構、用工企業代表近70人參加的研討會。參會代表就勞務派遣標準編制的基本原則和框架進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討論,會議確定了標準名稱和范圍,確立了標準制定的主要工作內容、工作安排及計劃進度、工作分工、調研計劃及經費預算。
(3)收集相關資料
標準起草工作組廣泛收集與勞務派遣標準相關的資料,包括,國內外有關勞務派遣方面的標準資料;國內外勞務派遣發展概況;勞務派遣機構的實踐經驗、存在問題及解決辦法。
(4)設計調查問卷和調研方案
調查問卷的設計是項目的基礎性工作,直接關系到項目的質量。因此起草組在問卷的完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據與會代表意見和建議,起草組就調研方案和前期設計的調查問卷及調查用表進行了修改完善,調整調查問卷的內容,力求問卷反映的信息能夠支撐標準編制對基礎信息的要求。同時,起草組將修改后的調查問卷再次征求人社部相關司局、勞務派遣機構、用工企業、研究機構等各方的意見并對問卷進行試填,根據各方反饋的意見和試填的情況對調查問卷做進一步的完善,形成了調查問卷終稿。
(5)開展調查研究
按照勞務派遣標準編制的總體要求,在標準編制標準前對勞務派遣機構、用工企業、行業協會、地方管理部門進行充分的調研,為標準的編制提供充分的素材,提高編制質量。起草組先后赴福建省、上海市、廣東省,通過召開座談會、深度訪談、實地調查等方式針對勞務派遣機構的服務規范情況、地方管理部門的制度建設和對勞務派遣的規范管理情況、派遣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建設情況、用工企業的派遣用工情況進行了調研,獲得了翔實的第一手資料,并形成四萬字的調研報告。與此同時,起草組對國有企業的勞務派遣用工情況進行調研,調研對象包括中移動、中石化、中鐵建、中國郵政、建行、電力公司等六大行業的典型國有企業。
(6)組織問卷的發放、回收和數據處理
為了確保問卷發放和回收工作的順利有效執行,起草組做了大量的溝通和協調工作,獲得人社部相關司局、國資委、地方管理部門、地方派遣行業協會等多方的支持。同時,為了確保數據信息來源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數據的可獲得性,工作組加強了與工商部門、商務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合作。起草組先后向100余家國有企業和500余家勞務派遣機構發放了調查問卷,并對回收的問卷進行錄入和處理。
(7)形成數據分析報告和研究報告
通過對勞務派遣機構和國有勞務派遣用工企業的問卷調查結果的數據分析,形成了《我國勞務派遣企業數據分析報告》和《中央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數據分析報告》。在問卷調查和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我國勞務派遣研究報告》。這三份報告為勞務派遣標準的編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和參考。
(8)起草標準征求意見稿
根據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1《標準化編寫規則》等系列國家標準的要求,起草完成《勞務派遣機構基本要求》標準草案。在標準起草過程中,起草組召開了多次研討會,組織相關專家進行了多輪討論。
2012年4月1日,起草組組織內部專家召開研討會,對標準框架進行討論、修改和完善;2012年4月1日至16日,起草組完成標準草案初稿。
2012年4月17日,起草組在安徽召開包括部勞動關系司、十六省(市)人社部門勞動關系處、勞務派遣機構、高校研究機構等部門代表參加的專家研討會,對草案初稿進行討論修改。
2012年5月16日,起草組組織上海專家根據安徽會議的修改意見,同時征求國標委顧問劉慎齋先生的意見,修改形成標準草案第二稿。
3.征求意見階段
征求意見階段是制定標準的重要環節。標準起草組先后組織了四次向部內十九家相關司局;全國總工會、國資委、全國工商聯等機關團體;勞務派遣機構;國有勞務派遣用工單位、高校研究機構等部門征求意見,標準起草組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了歸納、整理和處理,并經標準起草組集體討論后,依據處理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
(1)2012年7月5日至6日,起草組在云南召開了由部規財司、部勞動關系司、部政研司、十三省、市人社部門、全國總工會、國資委、全國工商聯、勞務派遣機構、國有勞務派遣用工企業、高校研究機構等部門130余名代表參加的勞務派遣標準研討會,根據會上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草案第三稿。
(2)2012年8月,起草組向部19家有關司局、單位征集意見,根據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草案第四稿。
(3)2012年9月,起草組和部勞動關系司聯合發文向全國29個省、市地區對標準草案征求意見,根據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草案第五稿。
(4)2012年11月,起草組向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服務質量標準的相關專家征求意見,根據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草案第六稿。
(5)2014年11月7日,起草組與中國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標準化研究所的相關專家進行征求意見,根據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草案第七稿。
(6)2015年1月27日,起草組在北京召開了由部勞動關系司、地方人社部門、勞務派遣機構、國有勞務派遣用工企業等部門46名代表參加的標準研討會,根據會上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草案第八稿,即標準送審稿。
五、標準的技術內容
課題組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標準必備內容和勞務派遣的特殊情況,最終形成勞務派遣機構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范圍、術語和定義,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要求、服務提供、運營管理、場所設施,以及社會責任和自律的基本要求等部分。
六、標準屬性
本標準屬于國家推薦性標準。
勞務派遣機構基本要求(征求意見稿)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要求、服務提供、運營管理、場所設施,以及社會責任和自律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勞務派遣機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勞務派遣機構
獲得行政許可機關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具有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經營的企業。
2.2勞動合同laborcontract
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3勞務派遣協議labordispatchmentcontract
勞務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接受和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合約。
2.4勞務派遣labordispatchment
勞務派遣機構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派到用工單位服務,由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
3 資質要求
3.1勞務派遣機構資質
3.1.1獲得行政許可機關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具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經營業務項目為勞務派遣的企業法人資質。
3.1.2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3.1.3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3.1.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3.1.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1.6勞務派遣管理人員人數不應少于3人,其中具有初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數量應達到管理人員總數的50%。
3.2勞務派遣管理人員要求
3.2.1應具有行政許可機關要求的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3.2.2勞務派遣管理人員應具有如下職業素質:
——大專以上學歷,并具備2年以上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
——每年參加各類業務培訓不應少于40課時;
——熟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掌握勞務派遣業務的工作流程和基本要求;
——具有應對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2.3勞務派遣管理人員道德規范要求如下:
——遵守社會公德,履行服務承諾,誠實守信;
——依據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時效辦理相關業務;
——向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
——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的個人和單位信息、隱私保密。
4 服務提供
4.1勞務派遣機構應制定勞務派遣服務提供規范,規定服務事項、服務產品、服務流程等方面的內容、方法和手段。
4.2勞務派遣機構應為服務活動提供配套的服務設施、服務環境等,行政許可證、營業執照、服務內容、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收費標準、信譽承諾等文件應置于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
4.3勞務派遣機構應按照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完成勞務派遣服務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派遣時限、服務過程、意見反饋和處理等。
4.4勞務派遣機構應制定和闡述勞務派遣服務提供的流程、職責、預防性措施,并與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建立溝通機制,包括如下內容:
——向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告示提供服務的流程、內容、工作步驟和要求等;
——明確組織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從業資質、崗位職責和權限等;
——確定與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溝通的方法、內容、頻率、態度規范等;
——制定預防性措施、臨時解決方案和風險解決預案等,及時應對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
4.5勞務派遣機構應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為被派遣勞動者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及繳費。
4.6不得扣押被派遣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財物。
5 運營管理
5.1勞務派遣機構出現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冊登記地址等信息變更后,應當三十日內向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申請,換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在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上予以注明。
5.2勞務派遣機構新招用被派遣勞動者或與被派遣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5.3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5.4勞務派遣機構注銷后,應在7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5.5勞務派遣機構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行政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的年度報告。
5.6勞務派遣機構應制定系統、合理、規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體系,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風險防控制度、保密制度、收費管理制度等。
5.7業務主管部門已經制定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示范文本的,勞務派遣機構、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參照使用。
5.8勞務派遣機構應建立職工名冊,向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對被派遣勞動者實施信息化管理。
5.9勞務派遣機構應按時、足額為被派遣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設立專門的勞動報酬科目和社會保險科目,實行單獨管理。
5.10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克扣或滯留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不得由委托用工單位以外的第三方代付社會保險費。
5.11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如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勞務派遣機構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5.12勞務派遣機構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滿足如下要求:
——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
——在用工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未在用工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
6 場所設施
6.1勞務派遣機構服務場所辦公面積不應少于50平方米,主要包括接洽會客室、檔案室、財務室、工作人員辦公室和必要的輔助用房等。
6.2勞務派遣機構服務場所應執行安全、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現行國家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
6.3勞務派遣機構具有為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服務的相關設施設備,包括計算機、傳真機、打印機、電話機、檔案柜、網絡設備和網絡服務等。
6.4勞務派遣機構應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具備信息化管理和服務能力,能與業務主管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對接,并對被派遣勞動者實行動態管理。
7 社會責任
7.1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被派遣勞動者權利,不侵害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用工環境。
7.2應制定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發展規劃,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技能和職業安全健康等培訓。
7.3宜通過適當方式對外公開公布服務承諾。
8 自律
勞務派遣機構在經營管理中應遵循如下自我監督管理要求:
——自覺接受相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
——信守對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承諾;
——公開服務流程和建議、投訴處理流程;
——不參與惡意市場競爭;
——不做虛假服務承諾。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5-3-4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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