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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知識
職場文摘

已發offer但突然不想要了,公司取消錄用違法嗎?

  負責招聘工作的HR深有感觸,他們日復一日地沉浸在篩選簡歷、組織初試、安排復試的忙碌之中。當終于覓得理想人選,內心的喜悅如同久旱逢甘霖,迫切期望候選人能夠即刻加入團隊。然而,臨近入職之際,若接到來自用人部門決定放棄候選人的通知,這波折背后是否潛藏法律風險?

  實際案例回顧

  2018年7月16日,甲公司通過微信向陸某送達《錄用意向書》,擬聘請其擔任資深工程師,約定試用期三個月,月薪19,000元,入職日期為8月15日。陸某欣然接受,并將簽字的意向書照片反饋。為此,陸某從原單位離職并完成工作交接,準備就緒之際,卻在8月14日被告知甲公司不再錄用。陸某遂提起訴訟,請求賠償57,000元損失,法院最終裁決甲公司賠付陸某經濟損失10,000元。案例來源于上海嘉定法院(2018)滬0114民初16222號判決。

  企業錄而不用,應承擔什么責任?

  當企業向求職者發出錄用通知后反悔,是否需承擔賠償?答案是肯定的,企業需依據締約過失責任原則,賠償求職者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締約過失責任源于一方未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對方信賴利益受損,應依法賠償。《民法總則》及《合同法》均強調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遵守承諾,否則需對造成的損失負責。

  賠償金額的判定

  賠償額度通常以公平原則為基礎,綜合考慮擬錄用者的薪資水平、試用期限、實際花費等,由法院酌情決定。實踐中,賠償標準各異,可能依據試用期工資總額、單月工資或實際損失計算。

  發放Offer的正確策略

  鑒于撤銷Offer的法律風險,采取預防措施至關重要,核心在于“事前預防,協商優先”。

  增設生效條件:在Offer中加入條件,如背景調查通過、信息真實性保證,為公司保留調整空間。同時,設定應聘者確認的截止日期,便于人員管理和風險控制。

  明確待遇與條件:清晰列出待遇細節及其前提,例如基于當前經營狀況和崗位設定的薪酬福利。

  謹慎進行背景調查:確保獲得候選人的授權,以免侵犯隱私。

  背調與體檢后發Offer:在完成這些程序后再行發放,減少不確定性。

  及時溝通崗位變化:若因公司因素需撤回Offer,主動與候選人溝通,尋求理解,減輕可能的賠償責任。

  通過以上策略,企業不僅能夠有效規避風險,還能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更加靈活與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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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5-2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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