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根據《印發佛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佛府〔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調整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標準。具體標準如下: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繳費基數按上年度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核定,總費率為7.6%,其中單位費率為5.6%,個人費率為2%;非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可選擇單位按繳費基數的5.1%繳納,個人不繳費,不設立個人賬戶。
二、生育保險
以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職工個人工資
低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75%的,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75%的標準核定;高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標準核定。單位繳費費率為0.9%,個人不繳費。
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佛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