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政府令第18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內殘聯辦字[2004]41號)規定:自治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中央直屬、外省市駐自治區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分級核定、分級征收。中央直屬、外省市駐自治區單位;自治區所屬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和自治區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經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核定后,由內蒙古自治區地稅局直屬征收管理局負責征收。
一、2013年3月-7月為審核認定期。各用人單位攜帶上年度《勞動情況年報表》(國統字102表)、《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在崗殘疾職工2代殘疾人證原件、復印件、殘疾人就業證原件、殘疾職工勞動合同、2012年12月份工資領取單復印件(加蓋公章)和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等資料進行審核。中央直屬單位應當由主管部門統一報送全系統的審核材料,統一審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審核的單位,按未安排殘疾人計算,全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在自治區地稅局直屬征收管理局征收大廳對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核認定,按照審核結果開具《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核定單》,作為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管理局征收和繳費單位申報的依據。對符合條件的新增在崗殘疾職工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各單位在接到核定單后,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足額繳入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專戶。(專戶名稱: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山支行;銀行賬號:155600266916)。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將督促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年審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大學東路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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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71-4964022
聯系人:韓詠梅高榮
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地稅局直屬征收管理局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