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積極推動我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規范和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根據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財綜字[1995]5號)和《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85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征收的用于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性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第四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差額人數每年以所在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足額繳納保障金。
應繳納保障金=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上年末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實際安排殘疾人人數
第五條 各單位交納的保障金由其主管地方稅務部門按屬地原則征收。
第六條 每年1月31日前,各單位到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向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各納稅單位的名單和相關情況。
每年3月31日前,各單位持上一年度干部職工編制統計年報表或統計年報102表、殘疾人證、勞動部門鑒證章的勞動合同書(或殘疾人就業證)及法人簽章的《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到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確定本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未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年審手續的單位,按末安排殘疾人計算應繳納保障金數額,由地方稅務部門按規定時間足額征收。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地方稅務部門提供應繳納保障金的單位和數額。應繳納保障金的各單位必須在當年7至9月的稅收征期內到主管地方稅務部門申報交納保障金。
第七條 保障金征收使用陜西省財政廳統一印(監)制的專用票據,由地稅部門逐級發放。
第八條 對因為特殊原因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須在每年1月底前憑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書面申請,經本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聯批準后,予以減緩。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憑該證明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減緩手續。
第九條 除經批準予以減緩的單位外,對其他未按時繳納保障金的單位,由地方稅務部門通知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從每年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滯納金。滯納金數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確定后,將繳款通知書送達該單位,并抄送地方稅務部門,與保障金一并征收。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2002年以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應予以補繳,補繳金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并通知地方稅務部門征收。
第十一條 機關、田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經費或收支結余中列支,企業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一律就地繳人國庫,由各級國庫逐級劃解省國庫省財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資金科目。由地方稅務部門填寫保障金征收進度年報表,地方稅務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逐級上報,于當年9月30日前,以設區市為單位,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殘疾入聯合會。
每年10月30日前,省殘疾人聯合會對全省年度保障金進行核算,由省財政部門將保障金列人基金支出預算,其中將可供支出的80%按屬地原則撥付設區市,20%留省專項用于殘聯管理支出,由省殘疾人聯合會按照有關規定調配使用。設區市殘疾人聯合會應于每年11月底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所轄縣(市、區)撥付保障金。
第十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將保障金納入稅務稽查范圍,并會同財政、殘疾人聯合會、審計等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金征收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要如實向征收機關提供資料、報表等材料,各征收單位應認真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違規操作等行為,要追究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保障金按基金預算資金進行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按照保障金的規定用途,編制年度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按編制的年度保障金支出預算撥人殘疾人聯合會賬戶,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必須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 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
(二)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和特困殘疾人補助;
(三)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六)與殘疾人就業工作有關的其他支出。
保障金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風險性投資和與殘疾人事業無關的其他任何支出。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悖之處,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省殘聯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