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大家都很關注有哪些便民利民的服務舉措。今天我們整理了一些大家關心的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熱點問題匯總
Q1.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應該怎么辦?
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如,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個人發生死亡、在押服刑等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應當停止發放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Q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如何核驗待遇享受資格的?
《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核驗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無法確認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委托用人單位或者第三方機構進行核實。
目前,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通過內部數據比對,與公安、司法、民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醫保、法院等部門進行數據共享,以及推動人臉識別等自助認證方式,核驗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
Q3.《條例》對跨部門、跨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托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醫療保障信息平臺等實現跨部門、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
近年來,人社部門加快推進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建設。2019年,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上線運行。截至2023年9月底,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提供了權益查詢、轉移申請、資格認證、待遇測算、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工傷認定等83項全國性、跨地區的社會保險服務事項,實現了從查詢到業務受理的跨部門、跨地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Q4.《條例》對社會保險經辦體系建設有何要求?
《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強化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能力,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我國基本建成了從中央到省、市、縣、鄉鎮(街道)五級社會保險經辦管理體系和服務網絡。截至2022年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經辦機構5300多個,覆蓋城鄉的服務網絡日益健全,網格化的服務平臺功能持續完善,服務便捷性可及性顯著提高。
Q5.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哪些渠道辦理社會保險事務呢?
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事務,可以通過政府網站、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服務渠道辦理,也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窗口現場辦理。
目前,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政府網站、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已成為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主要渠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高頻社會保險業務均可實現網上查詢辦理。
Q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辦事提供哪些便利服務?
《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無障礙信息交流,完善無障礙服務設施設備,采用授權代辦、上門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
實踐中,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的便利服務,主要包括:經辦服務場所配備引導人員,設置現場接待窗口,優先接待特殊群體;完善領辦代辦幫辦服務,推廣“一站式”服務;建設無障礙坡道、設立無障礙指示牌、配備無障礙衛生間等;針對居家老年人特別是高齡、重病、傷殘、空巢等重點群體需求,提供上門服務。
Q7.《條例》在壓減辦理社會保險事務提交的證明材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在充分總結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時、公開、安全的原則,做到“應減盡減”,切實壓減各類證明材料,取消了有關法規、規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結婚證明、工傷認定結論、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多項不必要的證明材料。
Q8.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查詢自己的社會保險相關記錄嗎?
《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免費向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查詢核對社會保險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用人單位和個人既可以在線下社會保險經辦窗口享受查詢核對繳費、咨詢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服務,還可以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或地方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實現線上查詢相關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線上與線下查詢咨詢等服務均為免費服務。
Q9.為什么要與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經辦工作需要,與符合條件的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社會保險服務行為。簽訂服務協議有利于實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服務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確定化和明晰化,有利于實現經辦機構、服務機構、參保人員三方相互監督。
Q10.《條例》在社會保險經辦信息管理上有何規定?
《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社會保險經辦信息,確保信息完整、準確和安全。
社會保險經辦信息關系到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社會保險經辦信息并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丟失。
Q11.《條例》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上有何規定?
《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Q1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查哪些事項呢?
《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查下列事項:(一)社會保險登記和待遇享受等情況;(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執行費用結算項目和標準情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實踐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采取日常核查、重點核查和舉報核查等方式,依法依規對社會保險登記和待遇享受、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執行費用結算項目和標準等情況開展核查,發揮了維護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作用。
Q1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何處理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服務事項和標準提供服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服務協議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進行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的社會保險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Q1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何處理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用人單位、個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依法應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Q15.《條例》對于社會保險信用管理有何規定?
《條例》規定,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保險信用管理制度,明確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用人單位、個人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行為等失信行為。
Q16.個人多享受了的社會保險待遇需要退回嗎?
需要。《條例》規定,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對于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原則上應一次性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從其后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
Q17.個人是否有配合接受社會保險領域監督檢查的義務?
有。《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Q18.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對社會保險經辦進行監督嗎?
可以。《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對社會保險經辦進行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聽取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Q19.個人可以舉報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嗎?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收到的有關社會保險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收到舉報事項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本部門不具備管轄權限的舉報事項,應當移送到有管轄權限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告知實名舉報人移送去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收舉報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情況通過紙質通知或者電子郵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實名舉報人。
Q20.用人單位和個人如何維護自己的社會保險權益?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經辦工作中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侵害社會保險權益的情形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
Q21.如何處置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信息的行為?
《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保護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泄露”既包括主觀上出于一種故意而導致的行為,也包括由于過失導致的行為。
《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Q22.欺詐騙保應承擔什么樣的后果?
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有多種情形,例如,違規一次性補繳、違規提前退休、冒領死亡人員社會保險待遇、企業騙取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個人騙領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協議服務機構騙取基金等。
《條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定點醫藥機構的,責令其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的社會保險服務,直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屬于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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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12-12 1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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