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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員工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原告小秦在超市服務臺存包后,將寄存牌丟失,雖然第一時間通知了服務員,但還是導致提包丟失。庭審中,存包人和超市就包內是否有筆記本電腦發生爭議,最終法院認為雙方的證人證言和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兩者可以相互印證,同時超市未盡保管人應盡義務,最終導致原告寄存的手提包滅失,超市負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將所攜帶的提包寄存在被告服務臺,被告收取后向原告發放寄存牌,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管合同已經成立,且為合法有效。原告遺失寄存牌后,及時向被告工作人員予以告知,被告在確認原告寄存之包尚未滅失的情況下,仍未提高注意程度,未盡保管人應盡義務,最終導致原告寄存之包滅失,被告負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包內是否有筆記本電腦及寄存時是否向被告聲明一節,根據雙方的證人證言和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兩者可以相互印證,可以認定原告包內有筆記本電腦。筆記本電腦屬于貴重物品,原告提供的證據雖不能證實原告在寄包之初向被告聲明過包內有筆記本電腦,但在原告遺失寄存牌之后,寄存之包滅失之前,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員反映情況時,根據雙方證人證言的陳述,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在這一過程中向被告表明包內有筆記本電腦。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超市賠償小秦筆記本電腦折價款、包款以及其他款項共計9456元。
  
   ■律師答疑:
  
   讀者楊先生:我是一名勞務派遣人員,被派遣到某電子廠負責開車送貨。今年8月份,我在駕車為該電子廠送貨期間因未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撞傷一名行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波律師解答:本案中,楊先生是一名勞務派遣人員,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于其執行工作任務期間,并造成一名行人受傷。根據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楊先生不對受傷的行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當由楊先生的用工單位即某電子廠賠償受傷行人的損失。同時,楊先生的勞務派遣單位在選派楊先生出任用工單位的送貨司機等方面有過錯,與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律師評析:通過案情我們可以看出,本案雖屬于無償保管合同,但在原告將遺失寄存牌的情況及時向被告工作人員予以告知后,被告在確認原告寄存提包尚未滅失的情況下,仍未提高注意程度,未盡保管人應盡義務,最終導致原告寄存提包滅失,被告負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是正確的。新報記者張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