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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解讀

  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
  
  如今已入夏,全國大部分地區馬上就要被高溫覆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4部委聯合修訂并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向社會征集意見,目前意見征集已結束。意見稿對“高溫天氣”做了明確規定,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我國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至此,暫行半個世紀的防暑降溫措施終迎立法。
  
  變化1
  
  人群:從部分行業擴至所有勞動者
  
  意見稿首先對辦法適用人群及最高氣溫作出界定。
  
  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另外,所謂“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解讀
  
  從1960年到2012年,勞動者的勞動范圍、勞動內容、工作環境等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暫行辦法卻52年雷打不動,其中的許多規定早已經與社會脫節。
  
  1960年7月1日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僅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
  
  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面臨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目前第三產業高度發展,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
  
  意見稿把以前的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和田間作業,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的企業、事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把廣大第三產業也納入其中,幾乎涵蓋了各行各業的勞動者。
  
  變化2
  
  待遇:中暑死亡視為工傷
  
  意見稿明確,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
  
  ■解讀
  
  我國有衛生標準,限制職工在高溫下作業的時間一直存在,如果員工在工作中發生中暑,屬職業病,可以享受職業工傷的同等待遇。
  
  國家有法定高溫作業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的限值,這個勞動時間限值標準根據勞動強度的輕度、中等和重度三種情況,要求職工在不同的高溫下都要保證有不同的勞動休息時間。
  
  而意見稿對在工作中因中暑引起的死亡,更加明確提出屬于工傷,這可制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下持續工作。
  
  變化3
  
  標準:更細化防單位鉆空子
  
  意見稿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并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另外,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解讀
  
  暫行辦法只規定了高溫車間的降溫措施和高溫中對工人的照顧,高溫的標準并沒有明確,部分用人單位就會鉆空子,會出現工人說已達到高溫但單位卻說“不熱”的情況。
  
  而現在的意見稿對在什么溫度下能工作、什么溫度下不能工作以及工作時間都有了明確的標準,并且以當地氣象臺發布的為準。用人單位再不能自己說了算,勞動者權益有了法律保證。
  
  此外,暫行辦法中沒有規定高溫津貼,意見稿則把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
  
  變化4
  
  問責:首次明確可追刑責
  
  意見稿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也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暫行條例沒有規定企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
  
  而在新的辦法中,對法律責任規定明確,而且力度相對較大,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相對較高,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但專家提醒,勞動者要有自我保護的意識,在高溫條件下作業,要了解和清楚新辦法內容,善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用人單位有違規行為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3-5-2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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